12分

机动车驾驶入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垂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6分

机动车驾驶入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计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入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机动车驾驶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入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罚款200-200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5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6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7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8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9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机动车登记管理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驾驶证的审验

机动车驾驶入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入,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入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发证、换证、补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入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入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注销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4项至第10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7项、第8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AI)准驾车型:

A1、A2、B1、B2、C1、C2、C3、C4、M

牵引车(A2)准驾车型:A2、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A3)准驾车型:A3、C1、C2、C3、C4

中型客车(BI)准驾车型:B1、C1、C2、C3、C4

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B2、C1、C2、C3、C4

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C1、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C2

低速载货汽车(C3)准驾车型:C3、C4

三轮汽车(C4)准驾车型:C4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准驾

车型:C5

普通三轮摩托车(D)准驾车型:D、E、F

普通二轮摩托车(E)准驾车型:E、F

轻便摩托车(F)准驾车型:F

轮式自行机械车(M)准驾车型:M

无轨电车(N)准驾车型:N

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P

实习

机动车驾驶入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入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驾驶证vs行驶证

驾驶证:驾驶入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行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驾驶证随身携带,行驶证随车携带。随身的证件遗失、损毁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随车的证件遗失、损毁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